好品牌网 品牌资讯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策划|打一场品牌保卫战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策划|打一场品牌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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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标是企业的标识,成为企业创造的最大财富。近年来,在人大代表的关注推动下,各地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职尽责,通过办理涉及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断推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打一场品牌保卫战

无锡锡山:甘露青鱼味更美

2021年12月30日,甘露青鱼开捕,渔民怀抱青鱼,满脸喜悦。 (鹅湖宣)

“春节到现在,我们的甘露青鱼养殖没有停,保证让无锡老百姓‘年年有鱼’。”4月15日,接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电话,鹅湖镇圩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浦向华回应道。

甘露青鱼,体狭长、颜色偏深青灰,因当地水质清澈且富含硒元素,肉质鲜嫩营养丰富,已有百年养殖历史。鹅湖镇养殖青鱼的水域达1650亩以上,是国内最大的无公害青鱼养殖基地。2002年,甘露青鱼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2003年“甘露”品牌青鱼被评为江苏省名牌农产品。

名气有了,“李鬼”也来了。2017年锡山区两会上,有代表反映外地青鱼冒充甘露青鱼销售。锡山区检察院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后与当地水产协会签订《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保护协作意见》,同步设立检察工作联系点,推进甘露青鱼“身份溯源”,每一条甘露青鱼都有了“身份证”——“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合格证”。之后,该院每年总要与甘露青鱼“见面”两次:春天问鱼苗放养、腊月护平安捕售。

2021年1月,甘露青鱼捕捞季到了。锡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下沉走访甘露青鱼直销点、“甘露”青鱼外包装印刷企业,获悉辖区部分经营户未经授权使用“甘露”品牌青鱼包装,继续摸排发现部分印刷企业违法制作假冒“甘露”青鱼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

“本来以为有了溯源‘身份证’就不担心,没想到又有人假冒包装盒,我们这边祖祖辈辈养甘露青鱼,最怕造假。”浦向华忍不住向检察官“抱怨”。

不能让百年甘露青鱼品牌权益受损。同年1月底,该院连续制发6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销售假冒“甘露”品牌青鱼以及违法制作假冒“甘露”青鱼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一场保护“甘露”青鱼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就此展开。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立即协调,共同在全区全面摸排“甘露”青鱼销售及外包装印制企业等情况,前后走访摸排52家农贸市场、37家超市、25家印刷企业、50家水产经营户,发现2家纸制品企业未获得“甘露”青鱼商标注册人授权,仅凭青鱼养殖户订单就私自印制“甘露”青鱼外包装。根据违规情节,该区市场监督部门对2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并分别处以1.6万余元和0.6万余元罚款。

今年1月1日至3日,“跃动的鱼,丰收的歌”甘露青鱼文化节举行,渔民收网鱼满舱,销售区有序火爆,检察官也趁势做起普法宣传。

“甘露青鱼是无锡最早获评的省地理标志农产品,检察机关连续5年依法能动履职,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建议,全面保护甘露青鱼这样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让人印象深刻。检察履职就要如此,能动、持续、见效,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国人大代表、无锡产业发展集团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事业部设备运维部经理赵伟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贺俊丽)

北京西城:老字号保护新模式

2022年4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检察官回访二友居“西四包子铺”,跟踪老字号保护新路径的实际效果。

北京,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老字号集聚。保护老字号,就是保护城市的“文脉”。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履职助力老字号维权、打击侵犯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实质性化解老字号企业纠纷、面对面倾听老字号企业诉求并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西四包子铺”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饭铺,上世纪六十年代更名为“西四包子铺”。2001年7月,“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因体制改革注销;2021年6月,“西四包子铺”在西四南大街原址重张。

此前,有两家公司因店铺招牌和牌匾中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被华天控股集团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西四包子铺”这一名称,虽然历经多次变更,但华天集团对“西四包子铺”有明显的传承关系,其他两家公司在对其历史沿革和声誉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在涉案店铺招牌和牌匾中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具有攀附其商誉、引人误导的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底,北京市西城区一位人大代表向区检察院反映,“西四包子铺”反不正当竞争案胜诉后,仍有商家攀附“西四包子铺”字号,误导消费者。

西城区检察院获知情况后进行调研,确认商家为利益驱动,将其店铺名称与“西四包子铺”相混淆,损害了老字号的合法商业利益。“仅仅依靠企业单打独斗难以实现维权目的,知识产权诉讼往往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执行效果不理想。”该院检察官罗强介绍。今年1月10日,西城区检察院落实北京市检察院关于“吸纳转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要求,专门组织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与华天控股集团联席座谈,听取企业诉求。“我们利用知识产权检察‘智库’对案件多次开展分析论证,决定寻找出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新路径。”罗强说。

3月9日,该院依托西城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平台,邀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法制科、执法大队等多方共同研讨“西四包子铺”民事判决和行政执法衔接问题,探索出“行业保护+执法保护+司法保护”的老字号保护新模式。4月初,检察机关回访时获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大众点评网上西城辖区内攀附“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商户已经从13家下降至3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二级教授马一德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事物需要创新,老传统其实也需要,尤其是能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的老字号更是如此。检察机关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放在老字号上,这不仅体现出检察机关从“国之大者”的高度认识到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性,还体现出检察机关经过丰富司法实践的梳理和总结,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老字号保护接地气、针对性强、有成效,让我们更加期待越来越多的‘百年老店’在司法保护的加持下,能够为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幸福滋味’,为我们的国家打造更多亮眼的‘城市名片’。”马一德说。

北京市检察机关的保护老字号行动仍在继续。

(本报记者简洁)

日照东港:制售假口罩要“严打”

2022年4月1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在打假防伪、法律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这些冒牌商品对企业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感谢检察机关为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出的努力。”4月1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检察官进行案件回访时,市人大代表、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常申向他们表达谢意。

王常申所在的公司是生产一次性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及无纺布日用制品的综合性生产出口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初,作为应急物资重点储备生产企业,该公司以日产300万只口罩、1万件防护服的产能,完成国家调拨任务、满足省内防疫需求,品牌知名度和质量信誉度逐步提升。

2021年8月,东港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购买的“三奇”牌口罩可能是假货。民警迅速出击,依法扣押了在售的3万只印有“3Q”标识的N95杯式口罩。后经检测证明,这3万只口罩并非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

“如果群众买到假冒品牌的口罩,不仅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会直接损害三奇公司的品牌和口碑。”办案检察官表示。

东港区检察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经过链条式溯源追踪,相继确定假冒品牌口罩销售人和生产商家。

2020年5月,任某、刘某为谋取私利,在一租用的厂房内雇用他人生产假冒“三奇”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并将3万只冒牌口罩销售给吴某等人。吴某等人明知却再次加价销售。经过多次转卖,董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将这批口罩收购。售卖过程中,接连有顾客反馈口罩包装粗糙、手续不完善、质量差。董某联系售后人员,对方最后玩起失踪,董某于是报警……

2022年1月20日,该案一审宣判,任某、刘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王某、徐某等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这个案子办得好,既是对民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任的体现,也保护了涉案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我们期待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山东省人大代表、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党委书记张健对东港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帮助企业解决品牌侵权难题,严厉打击假冒品牌口罩犯罪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保护知识产权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重点内容。”东港区检察院检察长谷振国介绍,2019年以来,该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18件118人。该院成立知识产权办案小组,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办案模式,探索集办案、监督、保护、预防为一体的办案机制,针对案件数据、犯罪原因等内容进行梳理分析,查找防伪标识管理漏洞,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犯罪,协力共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保护屏”。

(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安瑶 许传欣)

安徽宿州: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就朱某羁押必要性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宿州市两名人大代表和相关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

“口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把证据关,认定销售假冒“口子”酒的朱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后,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被采纳。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销售假冒“口子”酒。随后,民警在朱某和其舅舅张某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口子”系列酒及“口子”酒箱、酒盒、酒瓶等包装材料,总价值达2万余元。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次被查扣的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口子”商标专用权。

同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朱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此案移送砀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天后,砀山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宿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杨亚负责承办。

杨亚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办此案时,根据当时刑法第214条的规定,朱某的行为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随着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则应看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然而,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朱某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违法所得数额则证据不足。杨亚先后两次对朱某进行讯问,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查明朱某违法所得数额。

第一次补查完毕,杨亚审查认为,认定朱某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仍然不足,且根据朱某供述的其购买假酒的价格,杨亚计算出其违法所得仅为1万余元,尚达不到入罪标准,但朱某曾供述过自己灌装假酒,不排除其对于酒的来源没有如实供述,同时尚有部分购买假酒的证人亦未查证。鉴于案件仍有疑点,朱某在押,宿州市检察院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就羁押朱某的必要性听取各方意见。

2021年7月15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安徽华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晓玫和宿州市玉露饮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飞两名宿州市人大代表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应邀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会。

听取承办人就案情和在案证据的审查情况介绍后,朱晓玫发表意见认为,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社会危害性大,但目前查证的违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应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她特别指出,即使最终确定朱某不构成犯罪,但对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经济上的惩罚,以让行为人“痛到不敢再犯”,对其他人也能起到警醒作用。陈飞则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和更有温度的办案方式给予好评。

听证会当天,宿州市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清朱某的违法所得数额。经第二次退查,宿州市检察院认为,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朱某多次销售假冒“口子”系列白酒,违法所得数额约为12697.5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遂于2021年8月16日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代表建议,宿州市检察院强化刑行衔接,向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朱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多次电话督促其依法履职。2021年12月30日,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朱某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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